
北洋女师学堂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正是朝廷为挽救日薄西山的命运,推行包括兴办新式学堂在内的“新政”时期。天津府主办的北洋女师学堂,恰是于此时创建的。当年之所以注重对女子的教育,则是基于如下的认识,“因孩提之童,日依母侧,熏陶渐染,习惯自然”;且从历史来看,“古今圣贤豪杰,建大功、立大业者,往往承幼时之母教,定一生之志趣”。因此,认为“女子一端尤为家庭教育之根源,培植人才之基础”。学堂聘“品行端方,学问优裕”的翰林院编修傅增湘为监督(民国后傅曾任北洋政府教育总长)。在傅的主持下,专门制定了《北洋女子师范学堂章程》。 《章程》共分八章,首先明确,学堂“以养成高等小学、初等小学女教员,期于女子普及(教育)为宗旨”。在培养目标上,则提出“为造就师资,尤重妇德,一切管束教授,务在陶冶其行为心性,使可为后生仪范”。在当年维新思潮涌动的年代,特别提出“一切急激过新之学说、时论,概戒弗谭”。就是说,一切新思想、新理念,在这里都是禁区,一概不得谈论,明确地设置了一条“莫谈国事”的戒律。《章程》规定,先办为期一年六个月“修业年限”的“简易科”,又分一、二两部。为了解当年课程设置,现将“第一部”开设的“学科”及“学科程度”要求,摘录如下:修身,人伦道德要旨教授法;教育,包括教育史、应用心理学、伦理学大意、教育原理、管理法、实地练习、教授法、保育法;国文,讲读文法、作文教授法;历史,中国及东西洋历史教授法;地理,中国及外国历史教授法;家政,家事卫生、衣食住、育儿、家计簿记;体操,普通游戏;习字,楷书与行书;图画,自在用器;手工,裁缝、织物、刺绣;乐歌,单音唱歌、复音唱歌、乐器用法。其中,习字、图画、手工、乐歌为“随意科”,即选修课,其余为必修。作为中等师范学校,课程设置,可谓完备。关于入学资格,规定需“品行端谨,身体健全,文理通顺”;在今天看来有些不可思议的是学生年龄竟限于“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参阅同时代的《北洋师范学堂试办章程》,其招考男性学生年龄也在“三十五岁以下,二十岁以上”,这是当年新式学堂初办时的特殊情况,不能与今天相提并论)。《章程》还对“退学”、“考试”、“职员分掌事务”等,逐一做了规定。而在“寄宿舍规则”一项,规定尤为详细,从学生需“以德育为重,同学共处,当互为辑睦,以礼义节操相勉,凡涉旧日有失忠厚之言语行为,均宜严避”;“除游戏场外,不得唱歌喧笑”;到“携带装具”衣箱、衣包数量,“占地不过六方尺”等,规定达二十一条之多。 辛亥革命后,学堂先后更名为北洋女子师范学校,直隶女子师范学校,直隶第一女子师范学校。1928年,又更名为河北省第一女子师范学校。“五四”前后,邓颖超、刘淸扬、郭隆真、许广平等,都曾在女师求学。其河北天纬路校址,现由天津美术学院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洋女师是天津府辖下,于1904年由吕碧城等倡办的非师范性质的“天津公立女学堂”。吕碧城(1884—1943)安徽旌德人,系翰林院编修、山西学政吕凤岐之女,颇具文才。1903年,只身赴天津,被《大公报》英敛之识才聘用,诗文屡见报章。在英敛之和《日日新闻》主笔方若等的支持下,由官绅捐款,于1904年,创立了“公立女学堂”,此时,吕碧城年方二十岁。《大公报》1904年10月3日《专件》栏,刊有“倡办人吕碧城”署名的《天津女学堂创办简章》,规定学堂以“开导女子普通知识,培植后来师范,溥(普)及教育为宗旨”。并附学堂“创始经理人”英敛之、方药雨(即方若)署名的启事,称“襄此善举,诚为开通风气,栽培国民之要图”。同时,公布了开学时间。女学堂首期招有学生30人。惟因经费难筹,经天津府拨助开办费一千元,又获厘捐局、银元局每月各拨银一百两,为常年经费。那一时期,新式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官方认识到,“兴学莫重于得师”,“造就师范,刻不容缓”,遂将公立女学堂改造为北洋女师学堂,由吕碧城出任总教习(教务长)。

清朝时期出过不少著述,在地图测绘方面亦有杰作问世——此即《康熙皇舆全览图》。 《康熙皇舆全览图》为中国清朝所绘的地图。以天文观测与星象三角测量方式进行测绘,采用梯形投影法绘制,比例为四十万分之一。地图描绘范围东北至库页岛,东南至台湾, 西至伊犁河,北至北海(贝加尔湖),南至崖州(今海南岛)。绘图人士有耶稣会的欧洲人士雷孝思、马国贤、白晋、杜德美及中国学者何国栋、索柱、白映棠、贡额、明安图以及钦天监的喇嘛楚儿沁藏布兰木占巴、理藩院主事胜住等十余人。 《康熙皇舆全览图》是中国第一幅绘有经纬网的全国地图。聘请西洋传教士经过经纬度测量绘制而成。其中,实测经纬度值的地点有六百馀处,多处使用三角测量法,并使用少数的天文测量法。此地图在中国地图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清朝中叶至中华民国初年国内外出版的各种中国地图基本上都渊源於此图。1708年由康熙帝下令编绘,经过十年的实地测绘才於1718年初步完成,但由于蒙古准噶尔汗国尚未归属清朝,当时新疆一带未能详绘,直至乾隆帝两次遣专人详查後方得以补全。

1908年3月14日《大清报律》奉旨颁行。该报律共45条,除将前些时候制定与颁行的报刊禁载的规定全部收入外,还新增了不少限制性条款,1910年清政府再次修订《大清报律》,并将修订本交资政院和军机处审议。1911年1月29日原《大清报律》改称为《钦定报律》经清廷批准后颁行。修订后的报律共38条,另有4个附条保存了原报律的主要内容。 《大清报律》起草和颁布的历程要漫长得多。清廷有关部门最早开始起草《报律》,是在1904年8月,两年后约1906年10月,拟就草案四十六条。然清统治者十分谨慎,以为“事关法律,非详加讨论,不易通行”;并“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而未予颁布。1908年?1月16日,民政部会同法部,调研“各国通例”,“参照内地情形”,拟出“改定草案四十二条”,交宪政编查馆审核。宪政编查馆秉承清廷意旨,增加了三条,并对草案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 宪政编查馆对报律草案修改的突出特点,是加强对舆论的控制和对新闻自由的钳制。如规定报刊发行前的送审制度: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 如规定不准刊登“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对违规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款之诋毁宫廷,第二款之淆乱政体,第三款之扰害公安皆侵入刑律范围。现在逆党会匪窜伏东南洋一带,潜图窃发,方且藉报纸之风行,逞狂言之鼓吹,此等情形,久已上烦宸廑,如照原案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例仅处二十日至二年之监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之罚金,殊嫌轻纵,似应仍分别轻重办理。臣等共同商酌,拟请将原案第二十二条改为违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 《大清报律》的上述内容,明显暴露了清廷镇压人民革命的用意,暴露了清廷修律的本质所在。 1908年的《大清报律》,不但重复了当年的《规则》,而且增添了事先检查制度,对舆论的控制更为严厉。通篇《报律》,只讲言论控制,丝毫不提言论保护。《报律》尚未出台,媒体已得知其主要内容,《公论新报》即刊文批评:“吾国政府未尝自束于法律之中,而仅仅苛责于吾民一方面”;《大公报》也悲观地预料道:“(报律一旦推行)报界言论自由之灵魂将飞散于云霄之外……湛精烂漫之舆论,更刍狗之不若也”;《申报》则激烈批判道:“(报律颁布之后)则吾国真为无舆论之国”。 朝廷对报界的反抗置若罔闻,反在1908年3月颁布的《报律》中增加了不少限制舆论自由的条款。结果,引发了整个报界的抵制。《江汉日报》刊发时评《呜呼立宪——对于新定报律之感言》,痛骂制定此律者的“衮衮诸公”——“不啻宪政之罪人,国民之公敌也”; 《神州日报》发表社论《监谤政策之争议》,称朝廷这一法律的出台,其目的在于——“欲以极严酷之手段,虏使人民,以钳制舆论,将使舆论一线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残消歇。然后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狂猖自恣,为所欲为,不复有人承议其后,自以为是而后快其私心”。 朝廷的一意孤行最终促成了报界的联合抵制。最坚决的可谓北京报界,其联合宣言书戳破了朝廷自谓《报律》袭自日本的谎言,明白昭告世人,日本报律决无“内容事前检查”的规定。宣言书扬言:如果朝廷固执己见,必要执行“内容事前检查”,则北京报界将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停版,并将呼吁全国报界与政府进行交涉或将所有报馆的发行所移到租界,全体挂上洋旗,以示坚决抵抗。 然而,时代毕竟是前进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对于言论、集会、结社问题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开明官员反对一概排斥集会、结社,甚至呼吁清廷开放党禁,对学生的爱国热情采取宽容态度。《大清报律》颁布本身,便意味着千年冰封的开裂,便意味着清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尽管是有限制地承认——言论、集会、结社的合法性。 辛亥革命后,限制言论自由的旧报律废止。1914年,袁世凯政府制定的《报纸条例》,又恢复了清廷《大清报律》的有关禁制条文,并查禁了一批报刊和图书。直到1916年7月,段祺瑞政府“申令废止报纸条例”,中国人才在十一年间基本享有言论自由,成为新文化运动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此是后话。

历代修长城,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边患”,挡不住游牧民族的铁骑奔驰,却严重阻碍国家“大一统”的进一步发展。把“三北”少数民族限隔在长城外,不能真正行使国家管辖权,只满足于定期朝贡,实际上只是维持表面的统一,当中央王朝衰弱,或者某一游牧民族变得强大时,原先那种松散的政治隶属关系就会被打破,冲突或战争就不可避免。清以前,历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北”的民族问题,其“大一统”一直徘徊在长城一线。 清以前历代王朝的国家“大一统”,表面上是为长城所阻,实际上是传统、狭隘的民族观念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这种由区分“内中国外夷狄”到“天下一家”的破局,是从清朝的康熙帝开始的。康熙帝即位时,除了台湾,全国大陆重新实现了统一,当台湾归入版图后,清朝对全国的统一始告完成。清朝的“大一统”能否巩固,尤其是能否进一步发展,同历代一样,关键取决于“三北”游牧民族的动向和清朝所采取的政策,其中如何看待长城又是一大关键。 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朝与沙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中俄东段边界,“三北”之一的东北趋于安定。二十九年,以噶尔丹为首的准噶尔割据势力公然发动战争,侵夺内外蒙古,直接威胁京师。康熙帝毅然决策征伐,很快就阻挡住了噶尔丹的攻势。次年,康熙帝率诸王、贝勒、大臣前往多伦诺尔(今内蒙古多伦),约集内外蒙古来此“会盟”,定疆界,制法律,为外蒙的喀尔喀蒙古诸部编制盟旗,使其接受清朝的管辖,从而实现了北部乃至西北的空前统一。蒙古问题宣告解决。 就在这次“会盟”之后,有大臣看到长城年久失修,建议拨款修理。康熙帝继承皇太极、顺治帝提出的“满汉一家”的民族思想,进而又发展成为“中外一视”“天下一家”的“大一统”思想,发现长城的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尤其不利于与“三北”游牧民族的政治一体化,于是否定了修长城的建议,并说出了一段意义深远的话: “秦筑长城以来,汉、唐、宋亦常修理,其时岂无边患?明末,我太祖统大兵长驱直入,诸路瓦解,皆莫敢当。可见守国之道,惟在修法养民,民心悦,则邦本得,而边境自固,所谓众志成城者也。”(《清圣祖实录》)康熙帝总结历代修长城的历史教训,悟出一个治国的大道理:长城再坚固,也无法保障国家的安全,惟有“养好”百姓,让他们高兴,才会得到治国之本,边境自固而无忧。这就是“众志成城”的意思。康熙帝决策废弃长城,实际是拆除了分割广大汉人与“三北”少数民族的一道隔离墙,不再有内外之分,迅速形成空前“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康熙帝废除土石工程长城,力主构筑一道“众志成城”的思想长城,是“大一统”理论的划时代突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新疆虽然从很早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是对于它的称谓一直是到了清朝才被改名为新疆然后沿用至今的,在那之前大多时候都叫西域,那么清朝为什么要把西域改名为新疆呢? 1、西域是什么时候改名叫新疆的 清朝入关以前,它所统辖的疆域仅限与东北地区。清朝统一中国之后,将它所统辖的版图的几个地区均曾一度称为新疆,除称“云南乌蒙地区、贵州黔东南古州一带、贵州安顺与镇宁附近一带和西域等几个地区为新疆”以外,(见肖之兴同志所写的《清代的几个新疆》载《历史研究》,1979年第八期)“还有一个被称为新疆的地区,即四川大渡河上游的大小金川地区。从整个的中国历史来看,西域连同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地区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领土,都是中国的旧疆。清朝皇室所以把它们名之曰新疆,只是由于它们对清朝皇室来说是新统治的地区罢了。 2、西域为什么会被改名叫新疆 自从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列强对我国大肆侵略,对我国的领土贪婪地鲸吞蚕食。对地处我国西北边疆的新疆,沙俄和英国的侵略尤为嚣张。1865年浩罕国的阿古柏匪帮在沙俄和英国的支持下,侵入新疆,侵占了我国天山南北的大片领土,沙俄也趁机侵占了新疆的伊犁地区。在这个国土被蹂躏、人民遭涂炭的严重时刻,在全国舆论的压力下,清朝政府派出了以左宗棠为统帅的大军,着手收复新疆。在新疆各族人民箪食壶浆、配合作战的积极支援下,清军于1878年彻底消灭了阿古柏匪帮,并于1882年迫使沙俄侵略军撤出了伊犁。左宗棠积极主张建立新疆省,以巩固边防,抗御外国侵略。这个正确的主张,终于为清朝政府所采纳。左宗棠在1882年给清朝政府的奏议中,曾提出了“他族逼处,故土新归”的论点(见《左文囊公全集·奏稿》第五十九卷)这是含有深刻的意义的。为什么叫做“故土”呢?因为自汉唐以来就是我国固有的领土。为什么又叫做“新归”呢?因为是新从沙俄和阿古柏匪帮的魔爪中收复的失地。在“故土新归”的历史条件下,建省后统一用新疆之名,而废止了前此使用的其他名称,实含有深意:有着收复失地的纪念意义;有着驱逐了外国侵略者的纪念意义。因此,在热爱祖国的我国各族人民的心目中,新疆这个名称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名称,是一座富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丰碑。 新疆从汉朝开始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即使中间有所分裂割据也都是暂时的。新疆的名字是故土新归,不管怎样,新疆都是属于我国的,谁也不能分裂出去。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清代盟旗制度的渊源,是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社会组织,“楚固拉干”的集会,以及努尔哈赤时期创建的满洲八旗制度。 1636年,后金改元为清,是蒙古各部从后金的盟友变为清朝的属臣的开始。林丹汗的覆灭,表明蒙古社会政治核心的崩溃,清朝的迫切任务是迅速填补这个空白,代之以自己的制度和秩序,把蒙古的力量重新组织起来。清朝在蒙古的制度建设方面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必须建立社会秩序,建立行政区划和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其二是制度的建设必须与蒙古社会传统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其三是蒙古地方组织只能属于中央,而不能产生与中央相抗衡的新的政治核心的基础,因而在制度设计上要采取必要的分割和羁縻措施。于是就有了盟旗制度在蒙古的实施。相伴以军事征服、政治瓦解、文化笼络和精神麻痹等政策与盟旗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旗分两类: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共61旗。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 201旗。札萨克旗又有内、外之分。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1、各盟划分 盟是由蒙古的会盟演变而来的,明代蒙古就有会盟的传统,凡遇重大事情,都要采取若干部落或兀鲁斯会盟协商的办法解决。崇德年间,清廷设旗编佐后,为了协调各旗之间的关系,便设立了盟,它是通过若干个旗定期举行会盟来实现的,一般是三年一次,时间多为当年的六、七月份。会盟的主要任务是:“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台,编审丁册”每届会盟时,由各部、旗札萨克王公率领本旗所的贵族兵丁携带军器、马匹参加,不得迟误,否则受到严厉处罚。会盟时,清廷要派钦差主持特定的仪式。 各盟设盟长一名,雍正六年开始设立副盟长一名,盟长与副盟长的人员从各旗的任职的札萨克和闲散的王公、贝勒中选拔,由理藩院呈递皇帝报批,任命盟长后要颁发给印信,任期为终身制,但不得世袭,另外,还设有帮办盟务的一到二个人,协同盟长和副盟长管理盟务。 2、旗的划分 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爱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 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1759年乾隆时期的清朝疆域达到最大范围,东北与俄罗斯帝国(沙俄)分界额尔古纳河、格尔必齐河与外兴安岭,这条疆线直到鄂霍次克海与库页岛。正北与沙俄分界萨彦岭、沙毕纳依岭、恰克图与额尔古纳河。西北与哈萨克汗国等西北藩属国分界萨彦岭、斋桑泊、阿拉湖、伊塞克湖、巴尔喀什湖至帕米尔高原。西南与印度的蒙兀儿帝国、喜马拉雅山诸国家分界喜马拉雅山至野人山,正南大致上与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分界相同,但清朝尚获得缅甸北部的南坎、江心坡等地。东与日本、琉球分界日本海与东海,与朝鲜王朝沿图们江、鸭绿江分界,清朝还领有台湾、澎湖、海南及南海的南海诸岛(时称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极盛时期总面积可达1316万平方公里。

中国历史上,阉宦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他们相伴于统治者左右,有扰政乱政之嫌。诸多朝代都饱受宦官干政之扰,有了明朝作为前车之鉴,清朝又是如何防止宦官专权的呢?1、清朝初期对宦官的限制苛刻 清朝在入关以前,宫中没有太监的存在,如果你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看到了公公们的身影,那只能说你被电视剧骗了。清朝入关以后,决定防照明朝的旧例在宫中使用太监,鉴于历朝历代的惨痛教训,清朝在使用宦官的初期,对他们警惕性很高。人数上也做了很大的限制,明朝时,宫中宦官最少的时候也在两万以上,而顺治皇帝只使用了1000名宦官。并且对他们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平时宦官们只准干些粗重的杂事,只有四品以上的太监才可以出宫居住,并且绝对不准将宫中之事向外泄露。 顺治12年,顺治皇帝在宫中特意设立了警示铁牌,警告大小各级宦官各司其职,不许干预政事,交结官员,越级奏报事务,否则凌迟处死。不过顺治皇帝不是一位有眼见着实的君主,他保留了明朝宦官的十三衙门,这使得他在位时期,后宫的情况是一团糟。他的继任者康熙皇帝在位的初期,年少无知,但成年以后立即撤销了烧钱的十三衙门。2、雍正时期有所抬头,乾隆时期再次被打压 在康熙在位时期,宫中的宦官人数一共只有700多人,但是到了雍正时期增加到了2000多人,并且宦官在朝中的影响力开始抬头。这和雍正皇帝纵容分不开,在雍正皇帝还是皇子的时候,他需要宫里的宦官为其传递消息,以获取父亲康熙皇帝的欢心和信任。在雍正登基以后,自然不能亏待这群人。在雍正在位时期,宦官们可以说比以前好过多了。 可惜的是雍正仅仅在位13年就撒手人寰了,他的儿子乾隆皇帝就没有这么好说话了。乾隆皇帝大力整顿了已经开始冒头的宦官们,将雍正时期几个比较猖狂的太监全部处死。并以秦、赵、高三字为宦官的姓氏。三字组合就是秦赵高。以警惕自己随时防范宦官乱国的情况。乾隆皇帝对犯罪宦官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最轻的也要罚俸三年,一般的都发配到东北为奴,有个叫高云从的宦官,在乾隆23年泄露了乾隆对黄河水利的处理情况,乾隆皇帝勃然大怒,立刻将他处以剐刑。此外,乾隆皇帝还十分鼓励外朝大臣对宦官进行监督。一个九品的巡检张若瀛杖责一个在外胡作非为的宦官,乾隆不但没有生气,反而给他连升七级直接升到了五品官。3、清朝后期,宦官势力也在不断扩大 清朝的后期由于皇帝的水平下降严重,宦官的势力再次抬头。道光时期的大宦官曹进喜伺候了乾隆、嘉庆、道光三位皇帝,在宫中影响力很大。各地的封疆大吏逢年过节都要给他送礼,以求自己能够多干几年;那些皇子亲王为了得到老皇帝的青睐,也对他进行拉拢。同治、光绪两位小皇帝在位时,他们的“母后”慈禧太后十分重新宦官,曾经派安德海前往江南一带置办龙衣,安德海一路打着她的旗号耀武扬威。对总管内监李莲英更是宠信有加,以至于李莲英成为清朝唯一一个数得着的大宦官。不过,这比起明朝那些前辈们,李莲英可是差远了。 1912年清朝灭亡以后,宦官并没有立刻废除。小溥仪居住在紫禁城时身边还有几百名宦官。不过。这时的宦官早已没有了昔日的威风,他们待在宫中只是为了生存,他们离开了皇宫几乎什么也做不了。1923年,溥仪被赶出了紫禁城,这些宦官们才不得不开始自谋生路。

清朝由于专制皇权的强化,防范制度的完善,有清一代大部分时间没有出现汉唐以来母后专权、权臣擅政、外戚篡权、宦官乱政、臣僚结党等局面。那么清朝都有哪些主要的政治机构呢? 1、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其时殿阁衔为四殿二阁,即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原内三院之一的内翰林院则分出另立, 不归内阁。雍正八年(1730年),定内阁为正一品衙门,雍正九年(1731年)增设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或各二人。大学士均加殿阁衔, 成三殿三阁之制, 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体仁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惟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不加殿阁衔。内阁职掌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而票拟本章则是其经常性的任务。 其内部机构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批本处、副本库、饭银库等,各有所司。内阁的职官除大学士(正一品)、协办大学士(从一品)外,还有内阁学士,满六人、汉四人,从二品;侍读学士, 满四人、蒙古二人、汉二人, 从四品; 侍读, 满十人、蒙古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正六品;委署侍读,无定员;典籍,满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 正七品;中书,满九十人、蒙古十八人、汉军八人、汉三十人,从七品;贴写中书,满四十八人、蒙古六人等。另有撰文中书,无定员,由大学士从汉中书内派委。 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 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1911年) 四月,改设责任内阁, 以军机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及协理大臣, 并定内阁官属。至此军机处遂废,而内阁复成中枢机构。 2、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皇帝离京外出,军机大臣及章京等也须随行,于皇帝驻跸之处,设值房入值,候旨处理机务,称为行在军机处。如皇帝谒陵、热河行围、至盛京或各省巡幸,凡有行宫之处,军机大臣等均于宫门值房入值,或设蒙古包入值;如在行营,则于白布城东门夹道内设蒙古包入值;其在看城等处,则皆于黄布城左右设帐房入值;遇谒慕陵、定陵,俱随入陵寝门。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其中吏部为六部之首,专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奖惩;户部掌管户籍财经的政令;礼部掌管学校教育、科举考试及礼仪、祭祀等事务;兵部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并兼管邮驿事宜;刑部掌管刑罚及监狱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对死刑案件则会同三法司以定谳;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4、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1723年)始隶都察院。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6、理藩院 清代有一个掌管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构,称为理藩院,与六部同级,它与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称“在京部院”。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十年(186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7、外务部 外务部是清末负责外交事务的最高机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六月初九日,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基础上,改置为外务部,从而在原有六部一院之外,又新添了一个部级机构,并且位列六部一院之前,由亲王领部务,称总理王大臣,尚书仅等于会办大臣。 其职官初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由皇帝特简;原总理衙门总办章京改为丞参厅左、右丞(三品) 及左、右参议(正四品)各一人;设郎中衔参事四人。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外务部下设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银库等机构,职掌与总理衙门时同。另设丞参厅,其下设俄、德、法、英、日本五处,后改为股,不久俄德合为一股,光绪三十二年将五股合为翻译处,专管翻译东西洋各国文件并负责口译之事。

清代分封爵位, 有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三种。民世爵由吏部掌管,宗室爵由宗人府掌管,蒙古爵(包括西藏、回部等处) 由理藩院掌管。 1、民世爵 民世爵为九级二十七等;公(分为一、二、三等公),侯(分为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侯),伯(分为一等伯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伯), 子(分为一等子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子), 男(分一等男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男),轻车都尉(分为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轻车都尉),骑都尉(分为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 凡封爵,以云骑尉为准,加等、进位、袭次,皆以得云骑尉积算。除世袭罔替者外,袭次尽,则改恩骑尉后世袭罔替。 2、宗室爵 宗室封爵为十二等,另封嫡子二等,合计十四个等级: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 奉国将军、奉恩将军、亲王世子(亲王嫡子封一子为世子, 嗣亲王, 位列郡王之上)、郡王长子(郡王嫡子封一子为长子,嗣郡王,位列多罗贝勒之上)。除世袭罔替者外,袭封皆以次递降。 3、蒙古爵 蒙古封爵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 此外,内札萨克(归附清朝较早的漠南蒙古各旗旗长)在六等之下,还封有台吉或塔布囊,分别一、二、三、四等,其秩视为一、二、三、四品。 外札萨克(指清代外藩蒙古中除内蒙古二十四部以外的蒙古各旗旗长)封爵,在王之上设有汗,辅国公以下亦封有台吉(分一、二、三等),无塔布囊。袭封时有降与不降, 奏闻候旨。世袭罔替者不降。 对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上层也有爵封王、贝勒、贝子、公等世职之制。凡封爵, 皆赐以册、诰、敕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清朝官制有九品十九个级别,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类。 1、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以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六部之设,与明朝相同。但有三点变化。 一是六部之官为复职,即有一汉员,必有一满员。尚书、侍郎如此,司官也是一样。一般说来,司官掌印为满员,办事为汉员。又有笔帖式,满语是文书官的意思,专供笔札,以满、蒙、汉旗人担任(各院寺皆设)。 二是所属机构有部分调整。如户部下设十四司,刑部下设十八司。 三是职权小于明朝六部。如吏部的一部分人事权划归军机处。兵部不问八旗军政,所司止绿营具体事务,军事调动、命将征伐,则归于皇帝,出于军机处。工部主管工程建设,但黄河、海塘等重要工程皆皇帝指示调度,工部并不过问。乾隆时,六部之外,又增设乐部。乐部管理大祭礼、大朝会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设典乐大臣。统领神乐署、和声署、什帮处 2、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3、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都察院也与明朝相仿。不同之处有五点。 一是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均为复职。乾隆时裁撤佥都御史。其中左职为堂上官,主管都察院事务;右都御史为总督的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的兼衔。 二是把明朝具有封驳职能的六科并入都察院。六科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均为复职。六科的主要职责是掌发科抄,即各科每日派一名给事中赴内阁领取批复的本章,按内容分抄有关衙门承办。给事中地位高于御史,为御史升转之途。清朝给事中一般不司封驳,称清望之官。 三是都察院按省区分为十五道(清末增至二十道),每道设掌印御史和一般御史。十五道分管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同时分工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代各道与明代最大的不同是御史出巡制度废革。顺治时,还因临时需要设过巡按御史、两江御史、巡田御史及巡盐御史,均不属于十五道,行之不久,即行罢革。以后虽偶有差派在京御史巡察各地,但规模小,时间短,不成制度。 四是增设五城察院和五城兵马司。明朝京师有巡城御史及五城兵马司,清朝在京师中、东、西、南、北五城各设有一个察院,其长官称巡城御史,由给事中、御史中简派,一年一更替。 五城兵马司各设指挥、副指挥等官。各城察院和兵马司,分管本城区的治安。五是增设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分别监察宗人府和内务府的事务。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仍称三法司。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九卿的设置也与明朝相同。 4、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中还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职由明朝直接承袭下来的指挥使司,长官为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努尔哈赤于明朝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万历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旗帜除四整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其制规定:每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 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 初建时,不但在军事上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具有行政和生产职能。清朝统一,太宗皇太极为加强对旗人的束缚,增强了八旗制的军事职能,并为扩大军事实力和笼络人心,又建立了汉军八旗和蒙古八旗。八旗又有上三旗与下五旗的区别。由皇帝控制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由诸王、贝勒统辖的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称为下五旗。上三旗较下五旗为崇,是皇帝的亲兵,担任禁卫皇宫等任务,下五旗驻守京师及各地。 八旗制度的特点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八旗者皆可以为兵。实际上,清代兵有常数,饷有定额,随着满族人口的不断增加,并非所有满族人都能披甲,而到后来披甲的人数占满族人口的比例愈来愈小。八旗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如封爵,天命、天聪时期定王公爵止于贝勒,崇德元年始走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九等。八旗兴办宗室觉罗学、官学等,课其子弟。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丧等均有规定。清初定旗民不通婚,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才取消禁令,实际上民间早已通婚。